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根据《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非政府经营,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科技创新为重要特征,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 区、县级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当地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除应符合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合法的专利、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或具有从事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的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30%以上; 三、研究开发费用应占年技工贸总收入2%以上; 四、企业依法经营一年以上,运行机制良好,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科研工作成绩; 五、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前其管理人员应接受关于知识产权、科技法规、科技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第五条 认定民营科技企业的程序: 企业自愿向区、县级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级市科技行政部门依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批准,颁发《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 《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由市科技局统一制发。 第六条 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报表》见(附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有关技术成果资料证明材料; 四、科技人员的学历证明材料;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第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徙或歇业的,须按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每年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年审。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穗科函字[1999]139号)同时废止。 |